2007年7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宁夏要求法院不得给民事案件调解定指标
刘佳婧

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,对宁夏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,并规定今后各级法院对于民事案件调解不能定指标,不能互相攀比调解率,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。
    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钮钢说,民事审判强调“能调则调,当判则判;调判结合,案结事了”。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,当事人各方自愿作出让步达成协议,且符合法律规定的,应当及时调解结案。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,有的当事人仍不愿让步,或者虽然让步但达不成调解协议的,则应当及时判决,不能久拖不决。不能搞强迫调解、违法调解。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,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,损害社会正义。